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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规定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31 01:36)    点击:293

  【共同海损】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规定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在总结我国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经验,借鉴英美等国的有益做法,以及仲裁中的有效做法,对共同海损诉讼作出了如下一些规定。

  (一)理算和起诉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就共同海损的纠纷,可以协议委托理算机构理算,也可以直接向海事法院起诉。海事法院受理未经理算的共同海损纠纷,可以委托理算机构理算。”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不受因同一海损事故提起的共同海损诉讼程序的影响,就非共同海损损失向责任人提起诉讼。”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9条规定:“理算机构作出的共同海损理算报告,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作为分摊责任的依据;当事人提出异议的,由海事法院决定是否采纳。”当事人对共同海损理算报告提出异议,经海事法院审查异议成立,需要补充理算或者重新理算的,应当由原委托人通知理算人进行理算。原委托人不通知理算的,海事法院可以通知理算人重新理算,有关费用由异议人垫付;异议人拒绝垫付费用的,视为撤销异议。

  (二)合并审理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1条还规定:“当事人就同一海损事故向受理共同海损案件的海事法院提起非共同海损的诉讼,以及对共同海损分摊向责任人提起追偿诉讼的,海事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三)审理期限

  共同海损案件的审限与船舶碰撞案件的审限相同,均为一年,但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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