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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能否摘抄或者复印有关案件材料?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8-05 10:21)    点击:193

诉讼代理人能否摘抄或者复印有关案件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

  第八条规定,查阅案件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诉讼代理人应当保密。

  第九条规定,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时不得涂改、损毁、抽取案件材料。人民法院对修改、损毁、抽取案卷材料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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